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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及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机构名称: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法规科等业务科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暂无)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批文;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