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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依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或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