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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审批
机构名称: 娄底市林业局
责任处室: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38号)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依法依规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38号)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