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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机构名称: 娄底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非煤矿山科、危化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