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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机构名称: 娄底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人事教育培训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1.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2.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考核,在考核结束后为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的证书。3.依法依规对市级监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6个月内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安全考核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第1、3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24条第1款、第3款: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