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娄底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机构名称: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4号) 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资源类开采及其他的重大许可,须经局务会讨论研究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