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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船舶污染物接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备案
机构名称: 娄底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8号)第十六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考试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进行考试安排。3.决定责任:经考试合格,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