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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异议的处理
机构名称: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处室: 信用监管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责任事项: 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市场主体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1、【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