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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保障性住房退出审核
机构名称: 娄底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处室: 住房保障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类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保障对象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由当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