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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机构名称: 洪江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校车办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7号)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和相关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查,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环节责任: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管责任;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