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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洪江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人事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和相关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对教师申诉的处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对教师申诉的处理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查,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环节责任:对教师申诉的处理,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履行监管责任;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