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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机构名称: 洪江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责任事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编制,并经专家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必须在怀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内选取)。 3、符合安全生产规范规定的要求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