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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机构名称: 洪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处室: 房地产业监督管理服务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据申请企业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资料,进行重点监管资金审核。公示应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备案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备案。3.商品房预算资金解控备案责任;进行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后的核实。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申请(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通用法律规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七、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