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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际联网备案
机构名称: 洪江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网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申请 1、申请人到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提出书面申请。 网络安全监察大队 20日 受理 2、收到申请材料当面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备案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5日 审核 3、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审核申报材料。 5日 决定 4、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作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决定,进行备案登记。做出不予变更登记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进行备案登记。 送达 5、送达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