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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工程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洪江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申请资料20日内,组织符合性审查,填写《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下达《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通知书》,应告知需补报的建设手续,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2.同1 3.同1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