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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机构名称: 洪江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 工程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暂无)全文。《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资料,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 3.决定责任: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全部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告之网上下载许可证件或将审批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发证机关相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或股室履行发证后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