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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机构名称: 洪江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洪江市卫生健康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