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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小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面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 开办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在固定场所从事散装食品零售或者同时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备案;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不需要许可和备案。对前述经营者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对小餐饮的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办结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登记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书面告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许可信息或者食品摊贩登记信息的; (三)疏于监管或者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举报、投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