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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小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责任事项: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办结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登记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书面告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许可信息或者食品摊贩登记信息的; (三)疏于监管或者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举报、投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