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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慈善表彰
机构名称: 洪江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拟表彰名单。 3.公示阶段责任:将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4.表彰阶段责任:采取适当形式对获奖单位、个人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具体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