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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审核
机构名称: 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矿业管理和生态修复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5号)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