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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机构名称: 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矿业管理和生态修复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认定机关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现场踏勘。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做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决定。 4.送达责任:及时将治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第三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