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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矿业管理和生态修复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3.决定责任:形成验收意见,将验收过程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合格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