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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 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股室长、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