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洪江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机构名称: 洪江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7号 )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6〕32号)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追责对象范围: 具体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