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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管理利用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