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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机构名称: 洪江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水运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第11号)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或证明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确认事项的管理,保证所确认事项的信息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理材料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散装液体物质)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 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7.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散装液体物质)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