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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洪江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洪江市卫生健康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