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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洪江市气象局
责任处室: 防灾减灾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 。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