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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机构名称: 洪江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救灾和物资保障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责任事项: 1、应急救助阶段责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2、灾后救助阶段责任:及时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3、救助物资监管责任: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是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是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是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于补偿的;五是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