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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机构名称: 洪江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追责对象范围: 具体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