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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低收入认定和住房保障低收入认定
机构名称: 洪江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具体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