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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处理
机构名称: 洪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处室: 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追责对象范围: 本行政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