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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机构名称: 洪江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 会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9〕第9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第44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谱表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提出整改
责任事项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