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洪江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
机构名称: 洪江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二项第5条.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第6条 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责任事项: 1、乡镇(街道)向县市区司法局报送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组成文件(含组成人员)2、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材料完整,符合条件3、县市区司法局向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存档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