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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族成份变更
机构名称: 洪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公民经村(居)委会、户籍地派出所、乡镇(办事处)层层把关初审报送的申请变更民族成分材料。对上报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充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变更民族成分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提供材料,形成审核初步意见,拟报局领导签批. 3.转报阶段责任:将签批的更改民族成份初审意见转报市民委。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而受理的. 2.因未认真审查,致使当变未变、当止未止的. 3.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的. 4.在审查认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未认真履行事后监管责任的。
追责对象范围: 相关责任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