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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机构名称: 洪江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 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三十九条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资料,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 3.决定责任: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全部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告之网上下载许可证件或将审批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发证机关相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或股室履行发证后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