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洪江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机构名称: 洪江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 招标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8〕第43号)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第31号)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人不得在合同中设置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章 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1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