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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洪江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水运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44号)全文 全文。《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4号)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32号)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验收或不予验收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通过竣工验收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竣工验收的书面决定送达项目法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1.同1-1 2-2.同1-2 3-1.同1-1 3-2.同1-1 4.同1-1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