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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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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传销行为举报的奖励
机构名称: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稽查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办结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核报批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不顾事实,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奖励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