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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林木良种补偿
机构名称: 洪江市林业局
责任处室: 造林绿化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修订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单用途林业业务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需要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1)书面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予以备案。(2)提出是否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是否备案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对依法作出备案决定的,予以备案。不与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由市林业局相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发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修订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