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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的备案
机构名称: 洪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洪江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0号)第二十九条“宗教院校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在每年第三季度对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进行备案。 2.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