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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
机构名称: 洪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处室: 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界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本行政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