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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通道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通道县教育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诉事项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申诉处理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出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