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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机构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5号)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