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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通道县气象局
责任处室: 通道县气象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的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告知责任:通知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投入使用后防雷装置监督检查,降低雷击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气象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