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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机构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第25号) 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3.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