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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机构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具体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