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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通道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通道县交通局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按规定出具相关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1.同1-1 2-2.同1-2 3-1.同1-1 3-2.同1-2 4.同1-1 5.同1-1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