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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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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统计机构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
责任处室: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1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责任事项: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对日常检查、巡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投诉举报情况予以初步审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移送责任:立案审查后,案件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3.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立案案件指派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制作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 4.审查责任: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情况进行审查,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5.告知责任:经审查合格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决定责任: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采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70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