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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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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机构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用地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责任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还需符合城市规划。 (三)符合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书的约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规定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